随着多地气温骤降,低温津贴的话题再次受到关注。根据澎湃新闻记者调查采访发现,虽然地方性法规以及文件中已有明确的补贴标准,但大部分受访者却表示没有听说过更没有拿到过低温津贴。这笔津贴年年呼吁,却年年遇“冷”,难以让许多符合条件的户外劳动者受益。(12月23日 澎湃新闻)
低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给予低温作业劳动者的劳动津贴。根据国家标准《低温作业分级》来看,工作地点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摄氏度的作业,便属于低温作业。早在2004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最低工资规定》中就有提到“低温津贴”: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温、低温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为何这笔“暖心”补贴年年呼吁却年年遇冷呢?国家法律规范层面缺少明确规定是使该现象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
“低温津贴”是否真的具有重要意义?从劳动者视角来看,长时间从事低温露天劳动,不仅容易造成身体冻伤,使人运动能力和协调能下降,严重者更会诱发心脑血管、免疫系统等疾病。而这笔“津贴”的出现,不仅仅是对其辛勤劳动的激励,更是对劳动者冬季作业的“保护”,让其购买相应的御寒衣物。而从社会视角出发,低温天气下大众出行安全更需要户外劳动者的参与,正因有他们的付出,才能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
回到当下,“低温津贴”持续遇“冷”这一现状深刻表明劳动者权益受保护的被动与无奈,也凸显了规章制度“落地难”的窘境。如何让“纸面政策”落到实处?一方面,国家法律规范层面需要量定标准,加快立法脚步才能让社会有法可依,才能让劳动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另一方面,劳动监察部门要依法监督,有利督促用工单位依法用工,使履行对劳动者“低温”关怀的责任与义务。同时,劳动者也需加强权益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寒冬无情,人心却应向暖。只有多方积极配合,才能切实解决好“低温津贴”持续遇“冷”问题。须知,民生问题不能忽视,只有“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才能使社会规范更有价值。(田安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