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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述:印度實行嚴格的國家安全法
2020-05-26 11:12:30 來源: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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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者按: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正在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zhí)行機制的決定(草案)》。國家安全法是攸關國家生存和發(fā)展的重要法律,世界主要大國大都完成了國家安全立法。新華社推出系列文章,為您梳理世界主要國家關于國家安全立法的通行做法。

  新華社新德里5月26日電 綜述:印度實行嚴格的國家安全法

  新華社記者胡曉明

  印度有著較為系統的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印度議會1980年通過《國家安全法》,賦予中央和各邦政府權力,對印度國內涉嫌反社會分子、反國家分子、極端分子和恐怖分子(包括外國人),可出于國家安全原因進行預防性拘留。

  二十世紀80年代初期,印度北部的武裝力量特別是旁遮普邦的軍事力量比較活躍,錫克教武裝分子要求旁遮普邦獨立。在這一背景下,印度政府于1980年9月頒布了《國家安全法》,旨在“為某些情況下的預防性拘留以及與此有關的事項作出規(guī)定”。該法授權中央和各邦政府可對威脅國家安全或法律秩序的任何人進行預防性拘留,以禁止其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

  印度《國家安全法》通常被稱為“沒有律師、沒有上訴、沒有爭議”的法律。印度《憲法》允許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向法律從業(yè)人員尋求法律幫助,《刑法》則要求被拘留人員必須在24小時內出庭,但是根據《國家安全法》,犯罪嫌疑人不得享有上述權利,不得接受法律援助。

  根據《國家安全法》,一個人可以在沒有任何指控的情況下被拘留長達12個月。如果有必要或找到新證據,政府還可以延長對其拘留期限。該法律規(guī)定,一個人可以在不被告知原因的情況下被拘留10天。即使在提供拘留依據的情況下,政府也可以出于公共利益的考慮不公布這些信息。

  印度1947年結束英國殖民統治。為維護國家安全,獨立后的印度于1950年頒布了首個《預防性拘留法》,該法于1969年12月到期。隨后印度政府于1971年頒布了《維護內部安全法》,該法于1977年被廢除。而《國家安全法》自1980年頒布以來一直沿用至今。此后,印度又相繼頒布了《恐怖分子和破壞活動預防法》《恐怖活動預防法》《國家調查局法》和《非法活動預防法》等與國家安全有關的法律。

  去年12月,印度議會通過《公民身份法》修正案,由總統簽署成為法律。修正案通過后在印度全境特別是在首都新德里地區(qū)引發(fā)抗議和騷亂。今年1月17日,印度當地政府通過法令,將整個首都地區(qū)置于《國家安全法》管轄下三個月,允許當地警察在認為某人對國家安全構成威脅時將其拘留且無須告知其拘留理由。據媒體報道,警方共抓捕了630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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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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